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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係指父母各自贈與子女價值100萬元之財物,如加上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則該名子女可受贈金額達640萬元。 該所更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贈與財物超過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政府為提升國內經濟動能,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保留盈餘以自有資金進行實質投資,自今(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即可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提供之租稅優惠。該所進一步說明,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今年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併同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係首次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應於辦理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投資證明文件併同其他申報相關附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或取得核准函。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詢問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相關規定為何?該所說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施行期間2年,營利事業自施行日起算2年內獲配並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始得適用該條例,按優惠稅率課稅。另該境外轉投資收益係指,自其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前揭條例應向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經核准適用者,應依該條例管理運用,以免嗣後須補繳稅款。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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