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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出門旅遊購物,消費模式轉變為在家上網選購日常生活用品,上網購買商品如因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需加付運費,應檢視隨貨附上之統一發票總金額是否含運費在內;另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因故退貨並寄回發票,網路賣家多就扣除運費後之餘額退還貨款給消費者,此時,賣家應就未退還之運費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運費即應包含在統一發票銷售額。當發生銷貨退回,而由消費者負擔運費時,消費者已退還原發票由營業人作廢,營業人自應另行開立運費發票。該分局特別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不論盈虧,原則上皆應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惟如交易之房地屬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例如違章建築),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則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附表),如漏未申報,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在106年2月買入一棟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旋於同年度8月出售,依規定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惟因該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因此交易過程中也無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誤以為不必登記就無須辦理申報,經該局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計算房屋交易所得77萬元,因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適用稅率45%,核定應補徵稅額34萬6,500元,並處以罰鍰17萬3,25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稅是依據房地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課稅,所謂持有期間就是「取得日」至「出售日」的期間,原則上,出售日及取得日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來認定,至於例外之情形,例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移轉房地、交易違章建築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或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交易房屋使用權,則分別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及權利移轉之日來認定。民眾若發現自己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而未辦理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應納稅款,即可免受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均應內含營業稅,惟部分營業人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卻以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爭議。  該局指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所以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內含營業稅,換言之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三聯式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牌告定價如未內含營業稅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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